王某某
李强(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郭丽艳
王彦武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强,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
负责人王忠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丽艳,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王彦武,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审判长:王华
审判员:邵景
审判员:史莉莉
书记员:赵建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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