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卫,男,1983年11月2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现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剑豪,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男,1979年11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王卫诉被告沈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沈阳下落不明,无法通过邮寄或直接的送达方式向其送达诉讼材料,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汪彩英
书记员:黄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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