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卫丰,男,1979年8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瑾洁,上海新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莉,上海新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高新区新世纪大道998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华。
原告王卫丰与被告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王卫丰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卫丰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裴孙英
书记员:沈 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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