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卫兴,男,1972年6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璐佳,上海市晨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隽瑶,上海市晨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美施体育运动推广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胡梅放,销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夏炎,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程程,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卫兴与被告上海美施体育运动推广营销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原告以“尚需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卫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王卫兴负担。
审判员:李丽丽
书记员:刘 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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