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卫峰,男,1980年7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君,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鼎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庆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亚斌,上海韩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卫峰与被告上海鼎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原告王卫峰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卫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卫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卫峰负担。
审判员:卫凌云
书记员:陈晓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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