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卫忠,男,1957年8月17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琼君,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逸,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方敏,男,1965年10月8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
被申请人:吴朝敏,男,1980年10月10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
申请人王卫忠与被申请人方敏、吴朝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卫忠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方敏、吴朝敏银行存款24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王卫忠以案外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方敏、吴朝敏的银行存款24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保全期限为: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银行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两年,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760元,由申请人王卫忠负担(已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蔡 珺
书记员:姜瑞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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