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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鸿珍,上海顺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包头市。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XXX号XXX、XXX楼XXX单元。
  负责人:施建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5.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袁  洁

书记员:陆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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