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发明,男,198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朝晖,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少林,男,198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发明与被告高少林民间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发明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少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发明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发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发明负担。
审判员 辛雪莲
书记员: 谈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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