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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叶琳与傅莲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王叶琳,女,1981年1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波,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立志,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傅莲梅,女,196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王叶琳与被告傅莲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叶琳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傅莲梅名下价值2,34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王叶琳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叶琳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自即日起查封被申请人傅莲梅名下的价值2,340,000元的财产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性权益。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王叶琳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唐  沁

书记员:陈  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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