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叶青,女,汉族,1981年10月25日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光明,上海正贯长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崇明豫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陈家镇前裕公路XXX号XXX幢XXX室(上海裕安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张国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玲,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屠向宇,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大乘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邵煜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振乔,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叶青与被告上海崇明豫商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大乘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审理中,本院依据原告郭建华的申请,对被告上海崇明豫商置业有限公司的有关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后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11月6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叶青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光明、被告上海崇明豫商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屠向宇、被告上海大乘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振乔到庭参加诉讼。同年11月25日,原告王叶青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王叶青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叶青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王叶青负担。
审判员:贺宇红
书记员:沙卫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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