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向东,男,196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云柯,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晶,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
被告:上海歆禺房屋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征凯。
原告王向东与被告上海歆禺房屋租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原告王向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王向东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何绍辉
书记员:沈 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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