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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向东与高基胜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王向东,男,1972年5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被告:高基胜,男,1976年8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新,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受理原告王向东与被告高基胜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审理期间,我国发生新冠肺炎疫情。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0年1月20日发布公告,宣布将新冠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2020年1月24日,上海市宣布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目前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相关诉讼活动尚不能正常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王向东与被告高基胜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郁菊芳

书记员:施  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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