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某、杨某某与沈某某、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敏婕,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云南省昆明市。
  原告王某某、杨某某与被告沈某某、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立案。
  原告王某某、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向两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480万元、美元1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为帮助被告事业发展,原、被告双方自2013年6月至2017年12月共签署8份借款协议,两原告向两被告出借款项共计人民币500万元、美元10万元,被告曾于2018年1月31日偿还本金人民币20万元。现上述借款期限均已届满,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始终未能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沈某某、颜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沈某某、颜某某的经常居住地为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东路XXX号,该地址也是颜某某的住所地,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地域管辖原则,本案纠纷应由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管辖,故申请将本案移送至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原、被告因履行借款协议而发生的民间借贷纠纷,被告住所地法院与合同履行地法院均有权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经查,本案被告之一沈某某的户籍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羽山路XXX弄XXX号XXX室,两被告虽主张其经常居住地均在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东路XXX号,但并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佐证。鉴于两被告并未举证证明沈某某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相一致,故本院认为被告沈某某的住所地应为上海市浦东新区羽山路XXX弄XXX号XXX室,属于本院辖区,本院依法享有管辖权。两被告主张本案应由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管辖,缺乏依据,本院对两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沈某某、颜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沈某某、颜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尹志君

书记员:季洁菲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