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启高,男,1957年2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张磊,女,1966年8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拯,上海市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能宝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张建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冯卫。
被告:季华,女,1976年9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王启高、张磊与被告上海能宝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能宝公司)、季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3月8日、2019年6月4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启高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拯、被告能宝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被告季华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能宝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卫参加了第一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启高、张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因污水倒灌产生的经济损失人民币(以下币种同)69,975元、共同承担律师费5,000元。第二次庭审开庭之初,两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22,595.09元、两被告共同承担鉴定费8,500元。事实和理由:两原告系上海市嘉定区靖远路XXX弄XXX号XXX室业主,被告能宝公司系原告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被告季华系上海市嘉定区靖远路XXX弄XXX号XXX室业主。2018年8月17日,原告家中遭到污水倒灌,所有房间地板均被污水浸泡。原告向物业公司报修之后,物业公司派人上门查看之后并未解决问题,倒灌的污水在第二天凌晨才清理完毕。因污水倒灌,导致原告房屋踢脚线霉变、地板变形、地格栅霉变。据被告能宝公司反映,污水倒灌是因被告季华违规改造,将雨水管接入了楼道污水管而发生。两原告与两被告经所在居委会调解未对赔偿金额达成一致。原告认为被告能宝公司未尽到管理职责、被告季华违规改造雨水管,属于共同侵权。遂诉至法院。
被告能宝公司辩称,能宝公司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污水倒灌的情况是属实的,但被告能宝公司派人定期对管道进行疏通,且及时赶到了事发现场。由于被告季华将雨水管接入了污水管导致事故发生。虽然鉴定报告认定了相关损失,但是不需要全部重做,只需要部分修复,鉴定费也不同意承担。原告之前提出的诉讼请求过高,才会启动鉴定程序。
被告季华辩称,对污水倒灌所发生的过程无异议,认可自己有责任。仅同意赔偿踢脚线、橱柜层板拆除新作的费用1,925.99元、龙骨霉变部分同意承担3,000元的损失。厨房低柜没有霉变,不影响使用,不同意赔偿。因被告在第一次开庭前已经明确可赔偿5,000元损失,故不同意承担鉴定费。
本案两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相关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双方当事人并无争议的证据材料,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依原告的申请委托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对原告房屋的损失之工程造价进行了鉴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2018年8月17日下午,上海市嘉定区靖远路XXX弄XXX号楼的业主向被告能宝公司报修,该业主反映7号楼的平台积水,有安全隐患。能宝物业遂派工作人员到平台查看,发现平台下水口有垃圾覆盖,故将该些垃圾清理干净,平台积聚的污水便流入了下水口。因被告季华家中存在违规改造行为,将雨水管连入污水管,导致平台积聚的污水最终流入了两原告家中,污水覆盖了厨房、客厅及房间,直至数小时之后才清理完毕。
2、2019年5月10日,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认为上海市嘉定区靖远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因污水倒灌导致需要重新装修的部分的总造价为22,595.09元,其中,拆除厨房整体低柜费用为226.72元、新做低柜(含台面)费用为3,143.46元,拆除橱柜层板价格为64.59元、新做厨房低柜层板的价格为333.61元。原告为此支出鉴定费8,500元。
3、2019年6月4日,本案承办人至上海市嘉定区靖远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进行实地查看并拍照,经查看,两原告家中地板有多处有泡水遗留痕迹,并且有龙骨发霉、踢脚线发霉情况。但被告家中的厨房低柜,仅有橱柜层板因污水侵入需要更换,其他部分并无损坏。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因过错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应按照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两被告应承担的过错比例。本案中,被告季华家中的管道设施存在被改造的情况,是导致两原告家中污水倒灌发生的主要原因,被告季华因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被告能宝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方,没有及时清理平台下水口垃圾,导致污水积聚在平台上,同时,能宝公司未能及时排查出被告季华家中存在着管道改造问题,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本院根据双方的过错大小,酌定被告季华对两原告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被告能宝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关于两原告实际损失的确定。经鉴定,总的重新装修的工程造价为22,595.09元,但因整体橱柜没有必要全部重做,只需要更换损坏的层板,故扣除部分金额后,实际的损失应为19,623.11元。对于鉴定费8,500元,在第一次开庭时,两被告均未同意赔偿超过鉴定结果的金额,故该鉴定费应由两被告按照过错比例承担。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季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赔偿原告王启高、张磊污水倒灌导致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9,623.11元的80%即人民币15,698.49元;
二、被告上海能宝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赔偿原告王启高、张磊污水倒灌导致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9,623.11元的20%即人民币3,924.22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能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65元,减半收取182.50元,由原告王启高、张磊负担24元,被告季华负担126.80元,被告上海能宝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1.70元。鉴定费8,5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季华负担6,800元,被告上海能宝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700元。两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 昂
书记员:顾思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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