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四余,男,1950年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维亮,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玉林,男,1963年9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王四余与被告张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原告王四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能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四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 晶
书记员:陆澄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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