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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四根与上海市青浦区金泽镇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王四根,男,1954年4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上海市青浦区金泽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凌敏,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上海衡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琪,上海衡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四根诉被告上海市青浦区金泽镇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四根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王四根已预缴),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鉴定费3,30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邵  霞

书记员:王志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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