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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范某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上海理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某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范某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于法有据,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周欢林

书记员:李夏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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