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国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心德,上海创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娟,上海创兆律师事务所工作。
被告:阮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王国云与被告阮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阮某某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傅月琴
书记员:诸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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