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国余,男,192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代理人:孙蔚曜,上海嘉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福良,男,1949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马福娟,女,1954年06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王某某,女,1978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顾骏峰,男,1978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顾某某,男,2009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理人:王某某,系被告顾某某之母。
上列五被告共同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伟,上海路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
上列五被告共同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艳,上海路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
被告:上海漕河泾开发区高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上海市漕宝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桂恩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晨,上海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曼,上海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国余与被告王福良、马福娟、王某某、顾骏峰、顾某某、上海漕河泾开发区高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因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邓红霞
书记员:殷 雪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