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1〕5号
被告人王国友,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蔡冲矿井口4栋2号,无固定职业。2006年8月因犯抢劫罪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8年5月2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于2017年2月19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13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国友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份,被告人王国友在明知“矮子”等人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形下,仍然将自己在贵阳市南明区等地办理的中国邮政银行卡、中国银行卡、中国农业银行卡、中国建设银行卡、中国工商银行卡等五张银行卡以及这些银行卡所绑定的两张电话卡,以人民币5000元的价格卖给“矮子”。经查,“矮子”等人利用王国友的这五张银行卡实施多起网络诈骗犯罪,其中已有35名被害人向全国各地公安机关报案,这些银行卡涉及的被骗资金549701.48元。2020年9月12日,王国友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凌某某、陈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王国友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国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国友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国友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王国友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史勇
2021年1月12日
附:一、被告人王国友现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二、随案移送
1.侦查卷宗肆册
2.量刑建议书壹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告知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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