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国平,男,197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倪雷,上海福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佳瑜,男,198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负责人:阚季刚。
原告王国平与被告钱佳瑜、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原告王国平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国平撤诉处理。
审判员:阮广斌
书记员:李 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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