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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国忠。委托代理人王永军,河北华夏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
案由:物权保护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忠与被告陈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国忠于2012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国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国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国忠负担。
审判员 张俊元
书记员: 李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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