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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忠与陈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国忠。
委托代理人王永军,河北华夏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

案由:物权保护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忠与被告陈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国忠于2012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国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国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国忠负担。

审判员 张俊元

书记员: 李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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