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国敏,男,196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肇芳,上海市东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益芬,女,195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松(系王益芬之夫)。
被告:陈松,男,195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王国敏诉被告王益芬、陈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国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益芬、陈松共同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40,000元,并以40,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原告自2018年10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王益芬经朋友引荐而相识,2018年9月上旬,被告王益芬以家庭生活所需为由提出向原告借款。原告经过筹集资金后于2018年9月20日通过银行汇款给付被告40,000元,被告王益芬出具借条及收条。借款到期后被告至今尚未归还原告借款,两被告系夫妻,被告陈松应当对被告王益芬的借款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王益芬、陈松共同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40,000元的借款原告并未实际给付被告。2018年9月19日,原、被告是通过案外人介绍相识,原、被告一同前往中国工商银行,原告使用被告王益芬的工商银行卡先汇入10,000元,后又取款10,000元,之后再次凑成30,000元汇入被告王益芬的工资卡内,后原告又取现。当时被告王益芬的工资卡及相关的证件均在原告手上。翌日,原、被告见面,原告让被告王益芬写了借条、收条,说拿这个钱去平账。被告始终没有拿到过40,000元。被告认为,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并未发生,原告也未实际给付借款,原告存在虚假诉讼,涉嫌“套路贷”,被告已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国敏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高静兰
书记员:杨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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