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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新与吕淑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国新,男,1984年7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01198407202514),汉族,职业木工,现住绥化主林区绥胜满族镇旭升村1组40号。
被告吕淑(树)平,男,1972年11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01197211095417),汉族,职业农民,现住绥化市北林区新华乡新华村7组23号。
委托代理人王洪亮,职业黑龙江贵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国新诉被告吕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延利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国新,被告吕淑平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洪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该笔借款的事实是否成立。本案中,被告吕淑平承包的工程系从建筑单位层层连环承包的,本案争议借款系市信访局责成建筑单位直接支付给木工工人的工资。建筑单位在支付工人工资的同时,由承包方向发包主依次出具借据,承包方与发包方形成了民间借贷合同,承包方负向发包方清偿债务的义务。因被告吕淑平系最后承包方,向工人支付工资是其法定义务。现工人工资款虽由建筑公司给付,非原告王国新直接借款给付,但因依次出具借据的事实,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据,双方便形成了民间借贷合同,被告拒不清偿,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合同未结算,可另案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吕淑平偿还原告王国新借款8034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吕淑平一次性偿还给原告王国新。
案件受理费1809元由被告吕淑平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延利

书记员:吕喜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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