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国有与上海君言微生鲜实业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王国有,男,1995年7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邳州市。
  被告:上海君言微生鲜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吴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宗仿,上海翰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炳钧,上海翰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国有与被告上海君言微生鲜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有据,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国有撤回起诉。

审判员:陈远征

书记员:倪礼佳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