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国有,男,1995年7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邳州市。
被告:上海君言微生鲜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吴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宗仿,上海翰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炳钧,上海翰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国有与被告上海君言微生鲜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有据,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国有撤回起诉。
审判员:陈远征
书记员:倪礼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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