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某与柳新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大某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某口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8)宁0202民初777号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打工人员,住石嘴山市。被告:柳新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司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莹,宁夏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大某口支公司,住所地位于石嘴山市大某口区世纪大道南217号。负责人:兰晓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长安,宁夏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柳新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大某口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大某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柳新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莹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民财险大某口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长安经本院通知依法签收了开庭传票、举证应诉通知书、民事诉状及原告提交的证据复印件,并于开庭审理前向本院提交了民事答辩状及两份证据,开庭审理时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71618元(其中医疗费83348.31元,伙食补助费1900元,营养费1900元,护理费9828元,误工费41250元,交通费1200元,伤残补偿金65167元,鉴定费8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总计215393元。其中交强险支付1万元医疗费,剩余205393.31元×30%=61618元+10000元=7161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26日7时29分,原告驾驶×××号”新大洲”普通二轮摩托车(乘坐高鹏)沿石嘴山市大某口区贺兰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沙湖大道路口时,与沿沙湖大道由西向东行驶的被告驾驶的×××”王牌自卸低速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乘坐人高鹏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乘坐人高鹏无责任。原告受伤住院治疗19天,花费了大量的医疗费,原告的伤情经鉴定构成两处十级伤残。至今二被告没有给原告支付一分钱的损失,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柳新平辩称: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明显超过相关法律规定,请法庭依法驳回其不合理部分的赔偿请求:1、医疗费,事故发生后,原告在石嘴山市第二人民医院就诊,就诊9天后,转往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治疗10天,对自行转往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治疗的费用应相应减少,因为二医院有条件治疗其病情,对扩大部分不予认可;2、营养费、护理费,该项诉求无医嘱证据证实,应当予以驳回;3、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均不予认可。人民财险大某口支公司辩称:一、关于事故事实、责任认定和人民财险大某口支公司的赔偿责任:1、人民财险大某口支公司对本案事故事实和责任认定(主次责任应当划分为70%:30%)无异议;2、本案事故中柳新平驾驶的×××车辆在人民财险大某口支公司处投保交强险,被保险人为柳柏平,保险期间自2016年7月13日18时至2017年7月13日18时。根据王某某的诉讼请求,人民财险大某口支公司依法在交强险12.2万元赔偿限额内承担相应的保险赔偿责任。二、关于人民财险大某口支公司应承担的赔偿项目、金额,因本案事故造成王某某受伤和其驾车搭乘的高鹏死亡,人民财险大某口支公司已经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范围内先行对高鹏给予赔付,而由大某口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高鹏亲属起诉的王某某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即(2018)宁0202刑初14号案件,该案如果认定抢救医疗费为6603.57元,那么本案中人民财险大某口支公司对王某某的赔偿仅限于交强险医疗费限额10000元的剩余限额即3396.43元的范围内。对王某某诉求的其他项目和金额,人民财险大某口支公司依法均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综上,请依法对本案公平裁判。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4月26日7时29分,原告驾驶×××号”新大洲”普通二轮摩托车(乘坐高鹏)沿石嘴山市大某口区贺兰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沙湖大道路口时,与沿沙湖大道由西向东行驶的被告驾驶的×××”王牌自卸低速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乘坐人高鹏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乘坐人高鹏无责任。原告受伤住院治疗19天,花费了医疗费,原告的伤情经鉴定构成两处十级伤残。二被告未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另查明,被告柳新平驾驶的×××”王牌自卸低速货车”的车辆所有人为被告柳新平,该车辆在被告人民财险大某口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投保人是柳新平的哥哥柳柏平。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住院病案、门诊病历、出院证、医疗费收据、门诊费票据、鉴定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机动车保险报案记录(代抄单)等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予以佐证,本院予以认定。关于医疗费中门诊费票据是否认定的问题,门诊费票据中银川市第二人民医院三张姓名为王国平的票据,因票据载明的姓名与本案原告姓名不符,该票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故本院不予认定;石嘴山市中医医院于2017年4月21日出具的费用名称为中药费的票据,因出具票据的时间在本案事故发生时间2017年4月26日之前,该票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故本院不予认定;其他的门诊费票据,根据原告受伤住院的时间,石嘴山市第二人民医院出院证上载明的转往上级医院继续治疗的医嘱,结合原告的伤残等级、复查所需及治疗所需,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关于原告转至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治疗所产生费用的问题,石嘴山市第二人民医院出院医嘱载明了转往上级医院继续治疗,结合原告在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的住院病案及住院收费票据,本院认为原告转院治疗符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对于原告转院治疗产生的费用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误工费的问题,原告住院其每个月工资5500元,并向本院提交了工资证明,但因无工资银行流水及完税凭证予以印证,该工资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原告的误工费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2017年交通事故伤亡赔偿标准中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工资标准计算至定残前一日。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相关责任主体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柳新平驾驶其所有的车牌号为×××的”王牌自卸低速货车”在被告人民财险大某口支公司处投保交强险,被告人民财险大某口支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的损失,超出的损失,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柳新平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本院合理确定被告柳新平承担超出交强险范围的30%的损失。本次事故造成原告的损失:1.原告主张的医疗费,根据票据核定为82616.7元;2.原告住院治疗19天,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900元(100元/天×19天);3.残疾赔偿金,因原告在本次事故中受伤被评定为两处十级伤残,故其主张的残疾赔偿金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三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自治区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的规定及2017年交通事故伤亡赔偿标准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为65167.2元(27153元×20年×12%),原告主张伤残赔偿金65167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4、护理费,原告主张按照2017年交通事故伤亡赔偿标准中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工资标准计算,因原告住院19天,故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2017年交通事故伤亡赔偿标准中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工资标准计算一人19天,即为2231.22元(42863元÷365天×19天);5.误工费,根据原告主张其月工资5500元,其向本院提交的工资证明没有工资银行流水予以印证,本院不予认定,故原告的误工费按照2017年交通事故伤亡赔偿标准中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工资标准计算至定残前一日,即为27126.99元(42863元÷365天×231天),对此本院予以支持;6.营养期根据原告两处十级伤残的情况、出院医嘱,本院合理确定为自原告受伤至最后一次出院之日共计19天,营养费每日为30元,共计570元(30元×19天),对此本院予以支持;7.原告未向本院提交交通费票据,根据原告的住院天数19天,每天计算20元,再结合原告转往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就医治疗及后续复查所需的实际情况,本院合理确定交通费780元;8.鉴定费根据原告提交的票据确定为800元,本院予以支持;9.精神抚慰金,考虑原告的伤残客观上确实给原告造成一定影响和痛苦,本院酌定确定为2000元。以上共计183192.11元。因本次事故造成案外人高鹏死亡,经本院查证,(2018)宁0202刑初14号王某某交通肇事一案生效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人民财险大某口支公司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内已向案外人高鹏的父亲高生礼、母亲张国琴赔偿的经济损失11万元,被告人民财险大某口支公司还应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向案外人高鹏的父亲高生礼、母亲张国琴的赔付医疗费6625.57元,故下剩医疗费限额为3374.43元,被告人民财险大某口支公司应在交强险医疗费剩余限额内赔偿原告3374.43元,对此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剩余的医疗费79242.27元(82616.7元-3374.4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00元、营养费570元、护理费2231.22元、误工费27126.99元、交通费780元、伤残赔偿金65167.2元、鉴定费800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以上共计179817.68元本院依法确定由原告自行承担125872.38元(179817.68元×70%),由被告柳新平承担53945.3元(179817.68元×30%),对此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民财险大某口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质证权等诉讼权利的放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大某口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向原告王某某赔偿3374.43元;二、被告柳新平向原告王某某赔偿53945.3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90元,减半收取79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159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大某口支公司负担37元、被告柳新平负担59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魏娟娟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书记员周海斌附:本案适用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可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是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的,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本院特别提醒:当事人上诉的,应当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