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国标,男,196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仪,上海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林明,男,196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王国标与被告周林明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原告王国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国标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林 颖
书记员:钱秋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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