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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张爱华、管某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传友,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雅静,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爱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香港。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管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中国香港鲗鱼涌海提街XXX号龙景大厦1602室。
  两被申请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霞,北京金诚同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申请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莎,北京金诚同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管华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吴淼峻,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吴淼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
  吴淼峻、吴淼琳之法定代理人:吴均(系吴淼峻、吴淼琳之母),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新希望路XXX号XXX栋XXX楼XXX号。
  一审被告:秦黎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天钥桥路XXX弄XXX号XXX室。
  再审申请人王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张爱华、管某某、管华润、吴淼峻、吴淼琳以及一审被告秦黎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终142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某某申请再审称:(一)房屋出卖人死亡的,继承人承继其在房屋买卖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完全可以替代履行。违约责任属于严格责任,继承人内部发生诉讼并查封系争房屋导致合同履行障碍,不属于不可抗力,应承担违约责任。(二)即便认为继承人之间发生诉讼不可归责于该方,但在出卖人去世后,购房新政提高了买受人首付款的比例,加重了买受人自有资金付款义务,该政策变化也不可归责于买受人。王某某请求解除合同,二审法院也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合理确定损失由双方分担。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致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严重失衡,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某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员:赵  超

书记员:余冬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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