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国珍,女,1969年9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娴,上海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小静,上海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秦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杨莲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珍诉被告上海秦嘉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国珍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国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王国珍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国珍负担。
审判员:童翔燕
书记员:王竹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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