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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辉与冀中能源张某某矿业集团蔚西矿业有限公司、冀中能源张某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国辉,男,回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吉林省白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华维,上海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红,北京市中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冀中能源张某某矿业集团蔚西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蔚县建设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路世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越平,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力,河北冀华(赞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冀中能源张某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张某某市下花园区西里街。
法定代表人:谢德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力,河北冀华(赞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聪聪,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冬,北京朗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国辉诉被告冀中能源张某某矿业集团蔚西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蔚西公司)、冀中能源张某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矿集团)、温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国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华维、王佳红,被告蔚西公司和张矿集团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力,张矿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聪聪,被告温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国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15835.7533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原河北京源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蔚县双山煤矿的出资人,被告温涛系被告蔚西公司一井的承包人。2014年8月,按照省、市政府小煤矿关闭整合工作方案,被告张矿集团与原告达成一致意见,关闭双山煤矿,拟将原双山煤矿采矿证范围内的煤炭资源经政府部门批准后并入蔚西公司,与被告蔚西公司一井合并开发,联合开采,作为一个采区(西区)进行管理。基于此,原告及被告蔚西公司、温涛于2015年11月19日签署了《合并开采三方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约定:原告承担西区建设的全部投资,实行内部切块经营、单独核算、自负盈亏,同时,被告配合原告跑办手续并保证后续生产。本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积极跑办各项手续,由于被告温涛的原因导致蔚西公司一井受到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而被告蔚西公司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与被告张矿集团私下串通又主动申请关闭蔚西公司一井。2017年3月2日,河北能源局官网发布《河北省2017年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公示》,将蔚西公司一井列入关闭名单,并且属于提前关闭,这直接导致原告对蔚西公司一井西区的全部投资成为泡影,损失巨大。综上,被告的行为既违反了合同约定,更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尤其是被告蔚西公司与张矿集团在明知原告已经投资巨大的情况下,仍然私下申请关闭蔚西公司一井,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
被告蔚西公司和张矿集团辩称:1、从原告与三被告陆续签订的协议来看,原告王国辉属于挂靠蔚西公司采矿,从合同的法律性质讲侵害了国家对矿业的管理秩序,侵害了国家利益,合同应属无效。2、原双山煤矿已经于2014年关闭到位,实际投资人王国辉已经领取了省、县补助和奖励资金,双山煤矿关闭后并没有正式并入蔚西矿业的一井,这一点从采矿许可证也能够证实,因此原告所主张的绝大部分损失是不存在的,因为其主张的双山煤矿的采矿许可证至今没有办理下来。3、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为双山煤矿的投入花费的数额,只是提交了单方委托第三方鉴定的数额,该证据不应该采纳。综上,我们认为原告的诉请应该予以驳回。
被告温涛辩称:一、蔚西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吊销是由于蔚西公司不作为及煤监管理机关违规所造成,与答辩人无关。2015年12月25日,河北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张某某监察分局对蔚西公司一井出具了冀张煤安监三处字【2015】第191号现场处理决定书,2016年1月7日又作出冀张煤安监三罚字【2016】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2个月内整改。答辩人收到上述决定书后积极组织人员,按照上述要求进行整改,自检达到要求后,原告及答辩人分别于2016年3月18日、2016年3月25日向蔚西公司递交了下一步工作安排的请示及蔚西一井恢复生产申请,请求蔚西公司派相关人员对矿井进行验收,以尽快恢复生产。蔚西公司办公室工作人员收到上述文件及申请,并进行了登记。按照整改的程序,该矿的采矿权人为蔚西公司,答辩人整改完毕后只能向蔚西公司提出验收,再由蔚西公司向张某某煤监分局提出整改验收。但递交上述申请后,蔚西公司却未作出任何回复,经多次催告,仍无任何回应。2016年4月8日,河北省煤监局派出一名工作人员对蔚西公司一井进行复查,在没有下井进行检测、检查的情况下,于2016年5月9日作出冀张煤安监三意字【2016】年第2号《加强和改善安全管理监察意见书》,经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务会研究决定:“吊销冀中能源张矿集团蔚西矿业有限公司一井安全生产许可证”。造成蔚西公司一井安全生产许可证吊销的原因,一是蔚西公司不及时将答辩人及原告的申请上报煤监管理机关进行验收,二是煤监管理机关未认真履行职责,未下井进行检测、检查而出具违法监察意见。答辩人不仅没有过错,而且也给答辩人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二、答辩人是本案的受害者,所受损失亦应由张矿集团、蔚西公司承担。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后可以通过申请煤监管理部门验收的方式重新取得,答辩人多次要求蔚西公司重新申请验收,但蔚西公司既不答复也不申请验收,导致了关矿闭井的结果。答辩人对矿井的全部投资不能收回,损失巨大,应驳回原告王国辉对答辩人的起诉。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本院查明并确认以下事实:
原告王国辉系蔚县双山煤矿实际出资人。2014年8月,按照政府部门对小煤矿的关闭整合方案,经张矿集团与王国辉协商,双方同意将双山煤矿上报关闭,并将原双山煤矿采矿证范围内的煤炭资源并入蔚西公司,与蔚西公司一井合并开采。2014年9月,双山煤矿列入河北省第一批公告关闭名单。2015年3月,政府部门批准双山煤矿剩余煤炭资源并入相邻矿井即蔚西公司联合开采。2015年9月17日,蔚西公司一井承包人温涛作为甲方,蔚西公司一井西区投资人王国辉作为乙方,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一、原双山煤矿资源并入蔚西公司一井后,整合形成一套系统组织生产,并入部分作为一井的一个独立采区(西区)管理,由乙方组织开采。三、乙方负责扩界的证照手续跑办,甲方应积极配合,费用由乙方承担。六、乙方正式生产后,向甲方交纳15元吨(按产量计提)管理费。九、甲乙两方如因一方导致另一方停工停产或其它损失,由责任方负担。十、如有一方违约,由违约方承担违约造成的损失。”
2015年11月19日,蔚西公司(甲方)、温涛(乙方)、王国辉(丙方)签订《合并开采三方协议书》,约定:“经三方充分协商,就双山煤矿关井后,与蔚西公司一井合并开采,作为其一个采区(西区)进行管理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二条,原双山煤矿采矿证范围内的煤炭资源并入蔚西公司一井,划分为三个生产区域(南区、北区、西区),其中西区为丙方负责开采区域;第三条第2项,如遇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或丙方自身原因导致本协议不能继续履行,本协议及丙方的生产经营权自动解除,乙方和甲方不属于违约,不承担责任;第六条第4项,目前蔚西公司一井由乙方承包,甲方收取固定费用,如乙方不再承包,涉及丙方使用甲方国有资产事宜,由甲、丙双方另行协商;第十条第1项,双山煤矿关闭后,政府部门对关闭矿井的政策性补贴和奖励及由原投资人缴纳的各种保证金(抵押金),仍归原双山煤矿出资人所有;第12项,如有一方违约,由违约方承担违约造成的损失,因此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由违约方承担;第九条第1项,丙方必须认真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严格落实执行甲方和张矿集团等上级部门在安全生产、技术方面的管理规定,接受监督检查和考核。必要时,甲方可派员指导丙方安全、技术工作。第4项,丙方任何采掘活动必须在甲方批准的范围内进行,不准私掘乱采,不得超层越界,不得开采保护和隔离煤柱。第十条第9项,如丙方不履行协议,不按时交纳费用,甲方可采取罚款、停供火工品、停电等限制措施;第10项,丙方不得将西区资源擅自转让给他人开采。”该协议由蔚西公司加盖公章,温涛作为蔚西公司一井承包人、王国辉作为蔚西公司一井西区出资人分别签字捺印。同日,温涛代表蔚西公司一井作为乙方,王国辉作为丙方,双方签订《关于蔚西公司一井部分区域接管补充协议》,约定:“2、蔚西公司一井北区已结束,在签订本协议后,完全移交丙方接管维护管理。5、主斜井区域及副立井到主斜井××间××、北采区相关资源归丙方所有开采管理维护。6、丙方一次性给付乙方相关资源储量等款项180万元,已支付。8、乙丙双方必须在蔚西公司统一监督管理下开展工作。”该协议由温涛、王国辉签字捺印。
2015年12月7日,张矿集团向蔚西公司作出的《关于蔚西矿业有限公司办理扩界手续的批复》载明:“‘三方协议书’经2015年9月15日集团公司专题会会审后,已履行了合同审查程序,并按各个部门审查意见进行了修改,于2015年11月19日你公司与温涛、王国辉正式签订了《合并开采三方协议书》。现批复如下:1、原双山煤矿关闭后,其采矿证范围内的煤炭资源并入蔚西矿业公司与蔚西矿业公司一并合并开采,作为一井的一个采区(西区)进行管理。同意蔚西矿业有限公司办理扩界手续。……4、要求你公司与其他两方通力合作,抓紧跑办合并开采相关手续,按照已签订的相关承诺书和协议书,履行好自己的职责。”2016年3月16日,蔚西公司向张矿集团提交《关于蔚西公司一井与原双山煤矿联合开采项目运行现状的说明及下一步工作思路》,载明:“依据2014年2月28日河北省煤田地质局第四地质队提交的《冀中能源张某某矿业集团蔚西矿业有限公司蔚县双山煤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核实矿井保有储量424.787万吨。”“2014年5月,冀中能源张某某矿业集团蔚西矿业有限公司编制了《冀中能源张矿集团蔚西矿业有限公司关于双山煤矿整合调研及技改投资经济效益分析报告》(以下简称《双山煤矿经济效益报告》),分析结论:该项目安全上可靠、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目前,原双山煤矿实际投资人王国辉已按照三方协议要求的第一阶段的工作内容进行实施。按照《关于蔚西公司一井部分区域接管补充协议》,在2015年11月19日,由原双山煤矿实际投资人王国辉开始安排人员对蔚西公司一井地面进行看护,并对一井副立井、主斜井区域及之间大巷接管维修、维护,进行日常排水、原井下火区封闭处理、巷道维护性维修。”“通过对国有产业政策分析,原双山煤矿资源并入蔚西一井开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存在政策性障碍。蔚西一井现为生产矿井,核定生产能力60万吨年,各生产系统完善,且原双山煤矿资源并入后矿井服务年限延长至10年以上,煤质较好(低硫)。通过技术经济合理性分析,实现联合开采可行,有发展前景,不属于国家要求依法关闭退出之列。”“原双山煤矿投资人王国辉负责期间,投入大量人力、资金,给他本人资金造成很大压力。”
蔚西公司编制的《双山煤矿经济效益报告》载明:“在2013年8月12日,张矿集团总工程师组织技术委员会专业人员对蔚西矿业公司蔚县双山煤矿提交的《冀中能源张某某矿业集团蔚西矿业有限公司蔚县双山煤矿技术改造设计》及相关的资料进行了认真的审查,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蔚西公司针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安排专人并邀请石家庄工程设计院相关设计人员对双山煤矿进行了深入实际的补充调研工作,通过对双山煤矿矿区现场踏勘、资料查阅、分析评价,重新编制了蔚县双山煤矿补充调研报告及技改投资概算,并进行了投资经济效益分析。按照优化后的设计方案,总投资3895.32万元,年利润1455万元,总利润15132万元,静态投资回收期2.68年,矿井服务期10.4年,利润期7.72年,净利润11236.68万元。”
2016年12月30日河北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复核确认2017年煤炭化解过剩产能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冀煤化[2016]6号)载明:“一、确认2017年申报关闭产能退出煤矿名单。省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办公室汇总了各有关市和开滦、冀中能源集团申报的2017年关闭(产能退出)煤矿情况,整理形成了全省2017年关闭(产能退出)煤矿名单(附件1),请对列入2017年去产能计划的煤矿进行复核确认。”2017年1月7日张矿集团向蔚县人民政府提交的《关于复核确认2017年煤炭去产能有关工作事项的意见》载明:“一、确认2017年申报关闭煤矿名单。冀煤化[2016]6号文附件1,包含张矿集团2017年关闭煤矿4处,……增补后变为5处。其中蔚县境内煤矿1处,即:张矿集团蔚西煤矿一井,产能60万吨,定于2017年关闭。”2017年5月18日张矿集团向张某某市发改委提交的《关于调整张矿集团2017年退出煤矿退出时间和职工人数的请示》(张矿呈【2017】68号)载明:“鉴于该矿井(即蔚西公司一井)资源接近枯竭,且矿井启封、复工复产困难,经反复研究,张矿集团决定蔚西煤矿一井不再启封复工复产,不再进行井下设备材料回收。目前我公司正在通过法律手段解除内部承包协议,……待解除协议后,抓紧拆除井架,关闭到位。”
2017年2月21日,河北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下发《关于下达2017年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煤矿退出计划的通知》(冀煤化[2017]1号),将蔚西煤矿一井列入化解过剩产能煤矿退出计划,并于2017年6月20日予以公示后完成关闭。
另查明,2017年3月30日,蔚西公司向王国辉发出《解除协议通知书》,载明:“根据2017年3月2日河北省发改委能源局在官网公示的河北省2017年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关闭(产能退出)煤矿名单和河北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下达2017年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煤矿退出计划的通知》,蔚西矿业公司一井将于2017年6月关闭(产能退出)。我公司(甲方)与温涛(乙方)和王国辉(丙方)于2015年11月19日签订的《合并开采三方协议书》已不能履行。根据《合并开采三方协议书》第三条第二款‘如遇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或丙方自身原因导致本协议不能继续履行,本协议及丙方的生产经营权自动解除’之约定,我公司现通知您解除《合并开采三方协议书及其有关协议》,并自你收到此件之日起即为解除,请尽快前来协商处置解除后的相关问题。”
本案诉讼前,王国辉自行委托张某某诚达会计师事务所对其投资情况进行审计,该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载明:“……四、审核的资金结余情况:2010年8月至2017年2月,账面反映蔚县双山煤矿的资金结余共计57885.42元。具体计算如下:1、资金来源共计36910327.74元;2、资金占用共计36852442.32元;3、资金结余共计57885.42元。五、资金支出未入帐情况:截止2017年2月,据王国辉提供的资料显示,蔚县双山煤矿尚有以下支出未予入账,其中:1、购矿支出:700万元;2、蔚西公司一井北区接管费:180万元;3、蔚西公司一井工资及材料费338291元。以上支出共计9138291元,均由王国辉本人垫付。六、需要说明的审核事项:1、此次审核范围仅限于王国辉提供的相关财务资料,以现有财务资料为基础,基于企业账面反映的情况进行审核。2、蔚县双山煤矿提供的账务资料支出票据中,大部分不是正规发票,为收款收据,存在票据不符合规定情况。另外,执行的财务制度也不规范,本次审计,只对2010年8月至2017年2月资金来源与占用情况进行了审核。”根据上述审计结论,王国辉主张其投资支出总额即为资金占用费36852442.32元与未入账资金支出9138291元之和,共计45990733.32元。
一审庭审后,经本院向王国辉释明其单方委托张某某诚达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的审计不能作为认定其投资支出的依据,此后王国辉向本院重新提交了其对双山煤矿的投资支出清单和相关票据、凭证,合计22644175.74元。其中包括:1、2011年实际购买双山煤矿的费用共计700万元;2、2011年开始对双山煤矿技改过程中所支出的电费1364776.24元;3、2010年8月开始为双山煤矿技改过程中所支付的人员工资11814399.5元;4、为双山煤矿所支出的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等其它成本665000元;5、支付温涛180万元款项,协议书中明确写明已支付。此外,王国辉还主张其在2017年之后仍为双山煤矿投入巨额成本约280余万元,但未提交相应证据。
蔚西公司和张矿集团经质证,对王国辉主张的上述费用中部分证据的关联性持有异议,王国辉对蔚西公司和张矿集团提出的关于700万元购矿款的支付过程、关于银行流水显示的工人工资付款账户、关于缴纳电费的主体名称等问题均做出了相应解释,具有合理性,本院予以采信;蔚西公司和张矿集团还提出,王国辉缴纳的环境治理保证金480000元可以向国土部门申请返还,故不应列入其投资款项。对此,鉴于该480000元是以“蔚西矿业有限公司蔚县双山煤矿”的名义缴纳,可由蔚西公司申请返还,王国辉应配合提供相应的缴费凭证,该480000元在王国辉主张的投资款中不再扣除;对于王国辉主张的2017年之后又进行280余万元投资,因无相关证据支持,并且根据2016年底蔚西煤矿一井已被确定列入关闭名单、2017年3月蔚西公司通知王国辉解除协议等事实判断,王国辉此时再做大量投资不符合情理,故不予采信。经审核上述投资款相关凭证并结合本案已查明的其它事实综合判断,对王国辉主张的该22644175.74元投资款予以认定。
温涛经对上述证据质证,认可王国辉已向其支付180万元,同时亦对其它部分证据的关联性提出异议,但同时表示可由法庭据实审查决定是否采信。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争议的核心问题,一是《合并开采三方协议书》及补充协议是否有效,二是蔚西公司和张矿集团是否应当就王国辉诉请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三是王国辉诉请的损失数额应该如何认定,四是温涛对王国辉主张的损失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合同效力问题。本案诉讼中,蔚西公司和张矿集团主张《合并开采三方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名为合并开采,实为王国辉挂靠蔚西公司采矿,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合同应属无效。首先,根据河北省国资委冀国资呈【2015】2号文件、河北省安监局冀安监管呈【2015】7号文件以及河北省政府办公厅相关批示意见,能够认定在《合并开采三方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签订之前,原蔚县双山煤矿资源并入相邻矿井即蔚西公司一井开采已履行了相关审批手续并且得到批准,而此后相关各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并开采三方协议书》及补充协议正是按照已获审批的合并开采事项所进行的具体约定,并非王国辉和蔚西公司自行建立的挂靠关系;其次,《合并开采三方协议书》虽然约定了王国辉对蔚西公司一井西区“单独核算,自负盈亏”,但该协议同时也对王国辉应履行的相应义务和蔚西公司的指导、管理、监督职责进行了约定;此外,根据2015年12月7日张矿集团在《关于蔚西矿业有限公司办理扩界手续的批复》中向蔚西公司的要求内容,亦可反映出蔚西公司和张矿集团均对合并开采事项履行监管职责,故《合并开采三方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的矿业权人放弃矿山管理、不履行法定义务、不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蔚西公司和张矿集团主张《合并开采三方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因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而无效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蔚西公司和张矿集团的责任问题。根据国务院国发【2016】7号文件《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对淘汰落后产能和其它不符合产业政策产能的要求是:“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确定的13类落后小煤矿,以及开采范围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重叠的煤矿,要尽快依法关闭退出。产能小于30万吨年且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产能15万吨年及以下且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以及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艺且无法实施技术改造的煤矿,要在1-3年内淘汰。”据此,合并开采后的蔚西公司一井并不属于上述情形;同时,蔚西公司向张矿集团提交的《关于蔚西公司一井与原双山煤矿联合开采项目运行现状的说明及下一步工作思路》中相关内容也表明,蔚西公司一井“不属于国家要求依法关闭退出之列”。蔚西公司在与王国辉签订《合并开采三方协议书》并且政府部门亦对合并开采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未与王国辉协商一致亦未解除合同,即单方对蔚西公司一井申报关闭,由此导致王国辉出资并自负盈亏的原双山煤矿即蔚西公司一井(西区)亦被一并关闭,根据《合并开采三方协议书》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蔚西公司对由此造成王国辉的损失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张矿集团作为蔚西公司的上级管理单位,与蔚西公司共同决定并实施了对蔚西公司一井申报关闭的行为,对王国辉的正常经营构成侵权,亦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王国辉在本案庭审中陈述,其诉请的损失数额即是张某某诚达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中计算的投资额和《双山煤矿经济效益报告》计算的净利润之和。首先,王国辉在本案诉讼前自行委托张某某诚达会计师事务所对其投资情况所作的的审计报告系其单方委托,不能作为认定其投资数额的依据,根据王国辉庭审后提交的相关证据,经本院审查、核实并组织质证,对王国辉为双山煤矿投资款22644175.74元予以认定,蔚西公司和张矿集团对上述投资款应予赔偿;其次,由于蔚西公司一井的关闭确实对王国辉未来开采利润造成损失,蔚西公司和张矿集团对此亦应给予合理赔偿。蔚西公司编制的《双山煤矿经济效益报告》是经过专业人员反复勘察、分析、论证产生的,具有较高的科学性、合理性,该报告确定的净利润数额可以作为本案中认定王国辉预期利益赔偿数额的参考依据。该报告计算的双山煤矿整合后的净利润为11236.68万元,根据王国辉与蔚西公司的合同约定,王国辉需向蔚西公司交纳15元吨,按照该报告核算矿井服务期所采用的储量202.8万吨(253.5×0.8)计算,扣除王国辉应交纳的利润后剩余利润为:11236.68万元-(202.8万吨×15元)=81946800元。考虑到因多种客观因素和国家政策变化可能对未来开采经营造成的不确定性,同时也鉴于该报告对开采利润的估算是以尚需投资3895.32万元为前提的,本院基于公平原则,对王国辉主张的预期开采利润以81946800元为基数,酌情支持30%即81946800元×30%=24584040元;蔚西公司和张矿集团应赔偿王国辉上述两项损失共计:22644175.74元+24584040元=47228215.74元。
关于温涛的责任问题。王国辉主张温涛承担责任的理由是,温涛作为蔚西公司一井的承包人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导致蔚西公司一井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温涛辩称造成安全生产许可证吊销的原因一是蔚西公司不及时申请验收,二是煤监机关未下井进行检测即做出了处罚决定,但即使温涛对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负有责任,也并不等同于必然导致蔚西公司一井关闭退出,故王国辉主张温涛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冀中能源张某某矿业集团蔚西矿业有限公司、冀中能源张某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赔偿王国辉经济损失47228215.74元。
二、驳回王国辉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3588元,由冀中能源张某某矿业集团蔚西矿业有限公司、冀中能源张某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77941元,由王国辉负担555647元;保全费5000元,由王国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彦生
审判员 宣建新
审判员 邢荣允

书记员: 张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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