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坚与上海燕冰物流有限公司、张中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王坚,男,198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伟文,上海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燕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中奇,经理。
  被告:张中奇,男,197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王菊花,女,197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王坚与被告上海燕冰物流有限公司、张中奇、王菊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伟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燕冰物流有限公司、张中奇、王菊花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上海燕冰物流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98,500元;2、判令被告上海燕冰物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利息(以借款本金298,5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0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上海燕冰物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律师费25,000元;4、被告张中奇、王菊花对被告上海燕冰物流有限公司的上述全部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2018年1月10日,原告与三被告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被告上海燕冰物流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300,000元,用于资金过桥,借款期限为一天,借款期限内利息为50元/万/天,逾期未归还,应按本息总额的日千分之五比率收取延迟履行违约金,被告张中奇、王菊花对被告上海燕冰物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项下义务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将借款支付给被告上海燕冰物流有限公司,但借款期满后三被告均未履行合同项下归还借款的义务,故诉至法院。
  被告上海燕冰物流有限公司、张中奇、王菊花共同辩称,被告张中奇、王菊花系夫妻关系,被告上海燕冰物流有限公司是张中奇、王菊花两人开设的公司,其中张中奇是法定代表人。因公司周转,上海燕冰物流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合同约定借款300,000元,实际收到298,500元,张中奇、王菊花系借款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现对借款本金及利息标准均无异议,但不认可律师费。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月10日,被告上海燕冰物流有限公司、张中奇、王菊花与原告王坚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上海燕冰物流有限公司因资金过桥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借款期限为1天,即2018年1月10日,借款利息为50元/万/天。张中奇、王菊花作为连带保证人对上海燕冰物流有限公司的该笔借款担保,保证范围包括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等,保证期间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合同中另约定合同及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费由上海燕冰物流有限公司承担。2018年1月10日,原告向被告上海燕冰物流有限公司转账298,500元。合同期满后,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归还原告借款。
  为本次诉讼,原告聘请律师,支出律师费31,6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个人借款合同、浦发银行汇款回单、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按照约定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本案中原告通过与被告上海燕冰物流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出借款项建立了借贷关系,借款期满,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上海燕冰物流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息。因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标准过高,现原告自愿调整为按月利率2%计算,并无不妥。关于律师费,因借款合同当中对律师费有明确约定,被告上海燕冰物流有限公司应予承担,但律师费的数额应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因此,对于律师费本院酌情支持18,000元。被告张中奇、王菊花自愿为被告上海燕冰物流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行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两被告应依据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担保范围对被告上海燕冰物流有限公司的上述归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因担保范围中并未明确约定律师费,故两被告对于律师费不应承担连带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燕冰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坚借款本金298,500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298,5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判令被告上海燕冰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坚律师费18,000元;
  三、被告张中奇、王菊花对被告上海燕冰物流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除律师费支付义务外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保全费2,137元,由被告上海燕冰物流有限公司、张中奇、王菊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庆刚

书记员:王沈芸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