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坤贤,男,195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丁沛英,女,195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鸣,上海览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志宇,男,200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法定代理人:未定。
被告:赵兰辉,男,199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负责人:郭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永琴,上海申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卫,上海申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死者王伟与尹秀娟原系夫妻,2003年11月22日生育了原告王志宇,2015年3月3日离婚。
本院经审查认为,尹秀娟作为王志宇的母亲,仍然享有对王志宇的监护权,但在本案中,尹秀娟并没有作为王志宇的法定代理人,故必须先确定王志宇的监护人(法定代理人),本案方能继续审理,故本案应当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凌 云
书记员:董旭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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