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无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杰,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恩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强,河北佳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蔡某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194.0元,减半收取计2,597.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房秀萍
书记员: 贾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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