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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壮志与德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王壮志,男,1968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蔺艳丹,辽宁滳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广强,辽宁滳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邵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琼,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丹丹,女。
  第三人:任宝根,男,1963年9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妙境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建红,上海序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良,上海序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壮志与被告德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三人任宝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原告王壮志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壮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壮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壮志负担。

审判员:周  箐

书记员:王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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