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壮志,男,1968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蔺艳丹,辽宁滳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广强,辽宁滳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邵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琼,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丹丹,女。
第三人:任宝根,男,1963年9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妙境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建红,上海序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良,上海序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壮志与被告德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三人任宝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原告王壮志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壮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壮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壮志负担。
审判员:周 箐
书记员:王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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