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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王和全(河北王文成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和全,河北王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伟珂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王和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从原告王某某处购买泡沫及海绵等货物,双方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现原告王某某要求被告王某某给付其货款14400元,提供证据证实,其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八条  、第一百零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给付原告王某某货款144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元,保全费180元,共计26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从原告王某某处购买泡沫及海绵等货物,双方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现原告王某某要求被告王某某给付其货款14400元,提供证据证实,其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八条  、第一百零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给付原告王某某货款144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元,保全费180元,共计26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伟珂

书记员:张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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