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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大海与王佩玲其他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王大海,男,1948年8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秉彬,上海金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天,上海金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佩玲,女,1998年9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利琴,上海恒衍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聪,上海恒衍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大海与被告王佩玲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原告王大海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大海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0元,减半收取计1,000元,由原告王大海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胡雪梅

书记员:季绿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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