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天宁,女,1952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上海银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夏小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笙铭,北京市中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玲,北京市中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天宁诉被告上海银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王天宁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天宁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韩春海
书记员:唐晓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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