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天榕,男,198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思坤,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铜川,男,198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王天榕诉被告朱铜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立案,原告王天榕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天榕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王天榕负担。
审判员:许 颢
书记员:方倩竹 丁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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