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太友,男,195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原告:杨美芹,女,198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峰,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晓俊,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岚,女,197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姜堰市姜堰镇桃园路XXX号,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王太友、杨美芹与被告陈岚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倪玉平
书记员:王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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