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奇,男,196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代理人:陈望,上海世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时骏,上海世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杨卫生,男,196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代理人:陆瑞珍(系申请人母亲),女,194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锦西路XXX弄XXX号XXX室。
申请人王奇申请认定杨卫生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王奇称,杨卫生系三级XXX残疾人。现为遵从杨圣豪(系杨卫生父亲)生前遗愿,处理杨卫生的生活事务,故申请宣告杨卫生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王奇担任监护人。
代理人陆瑞珍称,申请人陈述属实,同意申请人的申请请求。
经审理查明:杨卫生,男,196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锦西路XXX弄XXX号XXX室,和代理人陆瑞珍一起居住。杨圣豪与第一任妻子萧何英生育杨知生、杨卫生两个儿子。萧何英于1988年10月19日报死亡,杨知生于2015年2月21日报死亡。1989年1月27日,杨圣豪与第二任妻子方珍玉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方珍玉于2004年10月2日报死亡。2006年12月1日,杨圣豪与第三人妻子即代理人陆瑞珍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陆瑞珍与前夫王福康生育一子即申请人王奇。杨圣豪于2019年4月8日报死亡。其生前订立遗嘱,表示杨卫生系重度智障,其死后由王奇担任杨卫生的唯一监护人,由王奇照顾杨卫生、陆瑞珍并为其两人养老送终;杨圣豪的遗产份额、银行存款、生活用品均归王奇所有。杨卫生系智力XXX残疾人。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杨卫生系智力XXX残疾人,有残疾人证为证。故申请人王奇要求宣告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请求,应予支持。被申请人的父亲杨圣豪生前留有遗嘱,指定其死后由王奇担任杨卫生的唯一监护人,并把遗产留给申请人王奇继承。现申请人王奇愿意担任杨卫生的监护人,根据法律相关规定,申请人王奇可以担任监护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认定杨卫生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王奇为杨卫生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钱 娟
书记员:施韫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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