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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好弟、马国芳等与高干、高前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王好弟,男,1958年6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马国芳,女,1957年2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王丹凤,男,1982年5月17日生,住上海市松江区。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文,上海众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干,男,1960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
  被告:高前辉,男,1989年3月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
  原告王好弟、马国芳、王丹凤诉被告高干、高前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诉请确认被告拆迁所得的上海市松江区富强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归原告所有并返还原告,被告高干支付原告钱款95,663.19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好弟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查,原告尚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好弟、马国芳、王丹凤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燕华

书记员:周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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