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威,男,199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晓庆,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猫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杨迎宾。
原告王威与被告上海猫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立案。原告王威于2018年9月18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威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王威负担。
审判员:林丽丽
书记员:张蓓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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