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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娜与张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王娜
张峰

原告:王娜,女,198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
被告:张峰,男,1981年11月13日出生,住景县。
原告王娜与被告张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5日受理后,因被告张峰下落不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于2017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缺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张峰偿还借款75000元。
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份原告借给张峰1万元,打到张峰卡上,存款凭条丢失了。
2015年10月份,原告借给张峰6万元,是原告的6万元定期存款,6万元存款期限2年,利息是5000元,原告提前支取,汇给张蕊6万元,张蕊是张峰哥哥,是张峰让原告汇到张蕊卡上,张峰说当时法院要冻结他的账户,他急需用钱。
第一次1万元,第二次6万元,加上6万元的利息5000元。
张峰答应给原告75000元。
被告张峰未提交答辩状。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一、存款本金利息清单、存款凭条、手续费凭条。
证据二、原、被告聊天记录。
原告对上述证据无有异议,被告张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经审查,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达成的口头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为合法有效合同。
根据原告陈述及提交的相关证据,能够证实原告已向被告提供了借款,被告应当按照承诺的期限偿还给原告。
现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其诉讼请求合理合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王娜借款75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达成的口头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为合法有效合同。
根据原告陈述及提交的相关证据,能够证实原告已向被告提供了借款,被告应当按照承诺的期限偿还给原告。
现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其诉讼请求合理合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王娜借款75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5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代宪友

书记员:崔津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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