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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娟昌、王某某与董淑华、赵家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娟昌,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花,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淑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赵家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王娟昌、王某某与被告董淑华、赵家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赵家杰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陈洪林

书记员:陈  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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