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娟昌,女,1990年4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申请人:王传学,男,1965年3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上述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花,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赵家杰,男,1958年3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申请人:董淑华,女,1960年6月28日生,满族,住上海市。
申请人王娟昌、王传学与被申请人赵家杰、董淑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321,2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担保人上海创业接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娟昌、王传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赵家杰、董淑华名下银行存款3,321,2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君默
书记员:陈映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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