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媛媛,女,1980年11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阿龙,江苏宁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启臻文化活动策划(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康桥东路XXX号XXX幢XXX层XXX室。
被申请人:卫裕峰,男,成年人,住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康桥东路XXX号XXX幢XXX层XXX室。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媛媛诉被申请人启臻文化活动策划(上海)有限公司、卫裕峰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启臻文化活动策划(上海)有限公司、卫裕峰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启臻文化活动策划(上海)有限公司、卫裕峰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童 凌
书记员:沈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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