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子秀,女,193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法定代理人:曹凤英,女,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双辽支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立抗,上海俞立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健平,女,196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博,上海尚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怡沁,女,199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韩春扣,男,1981年3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阜宁县古河镇洋桥村一组58号。
被告:张根发,男,195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祁艾君,女,196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
原告王子秀诉被告曹健平、朱怡沁、韩春扣、张根发、祁艾君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曾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曹健平银行存款人民币88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并提供担保人曹志华、周英、曹龙祥按份共有的位于上海市闵行区莲花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作为担保。现原告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及财产保全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及财产保全,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王子秀撤回对被告曹健平、朱怡沁、韩春扣、张根发、祁艾君的起诉;
二、解除对被告曹健平银行存款人民币883,000元或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的冻结、查封、扣押;
三、解除对担保人曹志华、周英、曹龙祥按份共有的位于上海市闵行区莲花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的查封。
财产保全费4,935元,由原告王子秀负担。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子秀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第二、三条,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卓蕾蕾
书记员:鲁佩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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