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理人:高亚君(系原告王某阳母亲),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微山新村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勇,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岑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陆佑汐。
被告:陆佑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王某阳与被告上海岑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陆佑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王某阳撤诉处理。
审判员:周 珣
书记员:杨丹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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