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孜弢,男,1986年8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伟,上海原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文思,上海原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杜微维,女,1981年1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大丰市。
被申请人:吴丹丹,男,1981年5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慎华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申请人:无锡飒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被申请人:北京五洲环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被申请人:上海多鲜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孜弢诉被申请人杜微维、吴丹丹、慎华实业(上海)有限公司、无锡飒达实业有限公司、北京五洲环球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多鲜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杜微维、吴丹丹、慎华实业(上海)有限公司、无锡飒达实业有限公司、北京五洲环球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多鲜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74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杜微维、吴丹丹、慎华实业(上海)有限公司、无锡飒达实业有限公司、北京五洲环球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多鲜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74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周 军
书记员:沈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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