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孝伟,男,1962年5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XXX号XXX楼。
负责人:刘显锋,该中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以林,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蓉,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孝伟因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民初888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王孝伟上诉称,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住所地为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刷卡地点亦为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接收货币一方自然位于枣庄市峄城区,故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信用卡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主张王孝伟未按约履行还款付息义务,请求判令王孝伟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等相关费用,涉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孙雪梅
书记员:徐 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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